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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非法经营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65********,汉族,大学文化,系株洲市**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住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黄某某(已起诉)通过朋友介绍,和印度人KOKO取得微信、电话联系。K0K0告诉黄某某,她那里有****、癌症的印度版“吉三代”、“K药”等药品,如有需要,可找其购买。黄某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找到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推销印度版“吉三代”、“K药”等药品。并和赵某甲商定,如有患有**、癌症的患者需要“吉三代”、“K”药等药品,可介绍并向其购买,并承诺给赵某甲一定的好处费。2018年初至2019年4月期间,患有****的病人刘某某、唐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肖某某、赵某乙等人通过赵某甲先后到黄某某处购买印度版“吉三代”,黄某某以10000元至21000元一个疗程不等的价格将印度版“吉三代”卖给上述患者,共计销售金额117800元。黄某某付给赵某甲好处费26300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款26300元。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株洲市市场管理局查处资料、黄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黄某某的工商登记资料、顺丰快递公司的快递资料、药品包装资料、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2、提取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某、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周某某、肖某某、赵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对暂扣的非法所得款26300元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其主管行政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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