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个体业主,住郯城县**街**号。201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郯城县**镇耿某某(另案处理)合伙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烟花爆竹经营部在已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平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购烟花爆竹后销售给沂水县**镇**村鞠某某(另案处理),后鞠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给他人牟利,价值共计17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