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6********,广东省**,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汽车租赁公司员工,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楼村**号,住阳江市阳东区**镇**路**街**房。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5日凌晨1时某某,林某甲(已起诉)骑助力车经过阳江市江城区城西东砵山附近时受到多名骑摩托车的陌生男子挑衅,林某甲电话纠集郑某某(已起诉)、柯某某(在逃,另案处理)、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东钵山殴打对方。接着郑某某记纠集谢某甲、周某某和冯家洛、林某乙辉(两人另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办)等人,柯某某纠集罗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龙和施某某(已不起诉)等人准备前往东钵山殴打对方。林某甲在上山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延误,郑某某记持射钉枪和柯某某、林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先到达东钵山山顶,见被害人许某某贵、陈某甲贤、谢某乙、陈某乙梅、蔡某某奋等人在场,以为就是自己要找的人,围住许某某贵、陈某甲贤等人,郑某某记开枪及其他人持刀进行恐吓和殴打,过程中陈某甲贤被砍伤右手中指,得知砍错人后将陈某甲贤送至人民医院治疗,并垫付医药费1400元。林某甲到场后和郑某某记等人打骂许某某贵、谢某乙等人索要交通事故损失和医药费,林某甲用微信扫码收款的方式收到348元(140元、12、196元)。在林某甲继续向被害人索要事故损失和医院费的过程中,谢某甲、周某某、罗某某、施某某、赵某甲龙等人到达现场,谢某甲、周某某、罗某某参与斗殴和接应同伙,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龙在车上等候接应同伙。公安人员巡逻到东钵山山顶,赵某甲龙等人即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行为,是积极参加者,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某某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某某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8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