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街,现住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街**号**门**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2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0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8年6月,经他人推荐注册“尚朋高科”网站会员并加入该组织。“尚朋高科”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通过网上注册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层级由低到高为:会员、专员(1-5)、主管(1-5)、经理(1-5)、总监(1-5)、顾问及总代。“尚朋高科”以成为会员享受利润分红为宣传口号,以发展团队可领取动态资金、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加入该组织后,通过在微信群宣传“尚朋高科”缴费、分红等经营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案发时为“主管2”级别。经鉴定,赵某某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224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9329.57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尚朋高科”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等职责,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积极作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上缴全部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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