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65********,汉族,高中文化,原平市**镇**村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2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原平市桃园村**养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的安排下,栗某、张某对该厂饲料库房外墙和顶棚之间的缝隙进行填塞。1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20型装载机,用装载机的铲兜将栗某举高进行填缝时,栗某从铲兜跌落地面后死亡。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栗某的死因符合从高处跌落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养殖公司与赵某某共同赔偿栗某家属38万元,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