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津市XX区XX局工作人员,出生地天津市蓟县,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镇**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1日至9月18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9年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北京XX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的名义,以高息返利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亿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