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居民身份号码:372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 ***,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4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海马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莘县**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赵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为90mg/100ml;系查获到案,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险性较小;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经调查,赵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