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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高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5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云,蒙京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13100122736。

本案丰镇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24日报我院重新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伙同银某某、郭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三人在丰镇市黑土台镇北瓦夭地东南方向毁林种植葵花,该事实有人证言、辩认笔录、现场照片、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相互印证。经张家口市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分别为17.9亩,被占用林地内原生植被遭到毁坏,经本院一次退查后 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证实: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未出现土壤板结、荒漠化、盐渍化等现象,林业种植条件仍存在,可作为林地继续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轻,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破坏程度有限,且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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