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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越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35

被不起诉人越某某(曾用名:越魏鑫),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岭**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越某某原系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利通公司”)客户经理。2019年8月底,越某某通过工作上的便利知晓公司贷款客户杨某某想提前还贷,遂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张某某冒充恒昌利通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利用被害人急于还贷的心理,谎称提前还贷可以减免部分费用,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2019年9月6日,被害人杨某某将还款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同月9日、10日,张某某以偿还贷款为由骗得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扣款验证码,通过他人代扣的方式从杨某某还款账户内分多次划走人民币24009元,越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向被害人杨某某出具了伪造的结清证明。诈骗所得赃款扣除手续费后,越某某分得人民币12000元,张某某分得人民币11809元。

被不起诉人越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越某某和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4269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某、向某某、高某某、冷某某等人的证言、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有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有被不起诉人越某某的供述、有户籍材料、捉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借款协议、离职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越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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