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住许昌县**乡**村**组,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王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河南省扶沟县**乡**村**工地施工内墙粉刷工人。路某某系该工地施工的负责人。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未进行安全保护措施、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2020年9月2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操作安装在四楼平台上的方吊吊灰时,方吊的吊臂断裂掉落后砸住在三楼阳台上作业的张某某的头部,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路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0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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