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继续对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9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酒后驾驶贵BW****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州市民主镇李子树村往石桥镇新街居委会方向行驶,21时22分行驶至盘州市石桥镇新居委会断桥路段(202县道11kmn+120m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路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测试结果14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民警当即将路某某带至盘州市石桥镇卫生院提取路某某血液并送检。2019年09月30日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对路某某血液进行了乙醇定性定量鉴定,送检路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3.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血样提取登记表;2.犯罪嫌疑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路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3.2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可作不起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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