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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01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67********,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6日1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北铜冶村乡村小镇饭店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铜冶镇前大街停车后,下车观察道路情况上车起步时操作失误,先后与头西尾东停在311路客运站门前被害人解某某驾驶的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311客运站门口东侧门垛、头东尾西停在311客运站内冀A*****号大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碰撞,在碰撞过程中将解某某辗轧,致解某某当场死亡,三方车辆及门垛受损。路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解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路某某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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