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乡**镇**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林峰、叶兴财,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3日20时40分许,被害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沿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由福田镇往石湾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石湾大道济广高速路口路段时,自行摔倒后倒地不起。16分钟后,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粤L8****号小型客车经过该路段,由于其疏忽大意,导致碾压到躺在路面上的杨某某及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造成杨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路某某驾车逃逸。同年 8月4日11时许,路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应负事故第二部分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