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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99********,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营**胡同**号,住新乡市卫滨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次日由新乡市公安局中同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宗申牌燃油二轮车行驶至新乡市**大道与**大道交叉口时,被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将路某某带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2020年8月28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7.5mg/100ml。2020年8月27日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鉴定的宗申牌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普通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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