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桃检刑不诉〔2024〕33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21978********,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4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桃山区安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矿工公园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带至医院采集血液样本。经鉴定,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4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于2024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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