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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巷**号院**号楼**单元**号,工作单位:张家口市宣化区**局**,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21时20分许,路某某驾驶冀G2****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宣化区府城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工程桥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后经抽血并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路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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