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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镇**路**号,住山东省曹县庄**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沿曹县庄寨中心医院前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医院门口北时,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自愿如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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