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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96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现居地为青岛市黄岛区**岛****号楼**单元**,中**建设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酒后驾驶京******号白色广汽牌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由西向东行驶到**路**桥南头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137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送检的路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3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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