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楼**门**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号楼**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中午在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内饮酒,当晚21时29分许路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J****的太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第一医院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街高架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路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28.18mg/100ml。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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