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N*****号小型轿车(拉载刘某某等人)在故城县郑口镇辛宅村路口,因其他警情被郑口派出所出警民警传唤至郑口派出所,因被举报酒后驾车被故城县交通警察大队出警民警查处。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送检的路某某静脉血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15mg/100ml。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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