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城县,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7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2机动车送孕妇就医途中,在石家庄市无极县**路与**街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民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92.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