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城县,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7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2机动车送孕妇就医途中,在石家庄市无极县**路与**街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民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92.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