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现住景县**路**号,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的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9****的小型轿车,沿路行驶至景县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的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52mg/100mL。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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