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 现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时36分,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华阳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路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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