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家园**号楼**单元**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5时05分,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团贾线由南向北行驶到15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路某某进行酒精检测,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59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路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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