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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泾川县**街道**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1时11分许,路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小轿车行驶至殿泾公路18km+600m处时,被民警查处。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21.9mg/100ml。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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