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8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宜昌市**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远安县,户籍所在地远安县**镇**路**号,现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管辖的规定,于同年10月27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6号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经宜昌市西陵二路延伸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民佳家园门前路段时,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交警大队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经进一步抽取其血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酒精含量为109.83mg/l00ml ,已达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照片、身份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且系民营企业经营所需的特殊人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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