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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持C4型驾驶证于酒后驾驶甘D*****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靖远县交通大厦旁水泥路(水利巷)由南向北行驶至春光巷110家属楼下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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