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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58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村,住蒲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2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县蒲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阳街道东约300米处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路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2.8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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