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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96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6011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物流快递员,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浪河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1凌晨,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鄂C*****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胜路177号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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