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4时,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皖CK****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304县道23KM+200M(月塘水务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所送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0.90mg/mL。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薛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5. 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