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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4时,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皖CK****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304县道23KM+200M(月塘水务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所送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0.90mg/mL。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薛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5.  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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