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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区**号,现暂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基地北侧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8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泉区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路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鹿泉区观景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山大街路口时,被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器对路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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