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309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沿镇海区宁镇线由西往东行驶至宁镇线华润万家超市附近处,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07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执勤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表、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聂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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