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二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酒后驾驶闽F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浦南路口至交警支队路口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90.5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血样等物证;
2.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酒精含量现场呼气检测报告单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之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之勘验、检查笔录;
6.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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