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住崇信县**乡**村**社,农民。2017年12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崇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0月24日被崇信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9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送往定西监狱服刑。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2020年2月1日因防疫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泾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信某某及赵某某、魏某某等人在泾川县城“金樽国际娱乐会所”V88包间玩耍,刘某某(绰号“葫芦娃”)、何某某、吕某某(绰号“蒸馍娃”)等人在隔壁V66包间玩耍,路某某在玩耍过程中,让赵某某将刘某某等人叫到了其所在的包间,在喝酒过程中,赵某某嫌刘某某对他“领导”路某某不够尊重,便跳上茶几将刘某某头部殴打致伤,接着路某某和信某某冲到刘某某跟前继续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路某某和刘某某撕扯至楼道,何某某在上前拉架时被赵某某将头部殴打致伤,赵某某叫嚣“今晚谁管这个事就打谁”,后赵某某和信某某对刘某某继续进行殴打,路某某、赵某某、信某某将刘某某殴打完毕后,在“金樽国际娱乐会所”楼下,赵某某和信某某碰到吕某某,信某某走到吕某某跟前对吕某某说“你还跟着‘葫芦’混着呢”,赵某某和信某某便对吕某某进行殴打。后刘某某、何某某、吕某某先后到泾川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经泾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刘某某、吕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两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泾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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