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10104198710*******,汉族,本科文化,系北京**支付公司上海企业支付事业部渠道经理,住上海市**路120弄10号203室。 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兴公安分局执行。2020年9月30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路某某在上海企业支付事业部工作期间,通过同事、朋友谈论和2019年“315”晚会曝光得知现金贷商户存在“砍头息”、“714高炮”等“套路贷”犯罪行为,为完成公司下达任务,提升个人工作业绩,参与公司组织的“互金突击小组”,在上海企业支付事业部经理朱某某指挥领导下,积极拓展“套路贷”商户业务,具体发展了上海**商务有限公司为代理公司,从中协调涉嫌犯罪“套路贷”商户和上海**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联系对接业务。同时按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要求,为规避“714高炮”等套路贷犯罪特征,多次到上海**商务有限公司为该公司销售员授课,教授上海**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员,在发展现金贷商户时如何在填写入网审批表时避开套路贷“714高炮”的犯罪特征。在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商务有限公司合作期间,路某某通过上海**商务有限公司发展了刘某某犯罪团伙经营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超好花”APP等21家涉嫌犯罪“套路贷”商户,为“套路贷”商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此21家交易金额为玖仟捌佰陆拾捌万陆仟壹佰捌拾柒元壹角叁分(98,686,187.1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路某某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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