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92********,汉族,大专文化,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出生地河南省嵩县,户籍地河南省**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曾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体育”赌博网站运营团队负责人“淡定的老贝”为维护“**体育”网站运行及推广,先后召集李某某、王某某(已起诉)等人通过管理贴吧、网站及宣传平面设计、软件研发、发布软文等手段为“**体育”提供帮助。其中,王某某先是召集周某某(已起诉)等人组建团队帮助“**体育”做平面设计等业务,后于2018年8月成立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并设立平面组、UI组、产品组、游戏组等部门,为“**体育”提供帮助。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作为该公司游戏组组员,在明知“**体育”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帮助“**体育”提供“**德州”游戏程序服务端研发等技术服务支持,违法所得138241.37元。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东台市公安局提取的聊天记录、周报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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