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里**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路,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与金某某因金某某的欠债纠纷发生口角并动手,金某某不慎打到路某某妻子王某某的脸部,双方矛盾激化,后路某某用拳头多次击打金某某面部,致金某某面部受伤,之后双方报警。经鉴定,金某某外伤致:1、双侧鼻骨板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5、鼻出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王某某外伤致:左肩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1月29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路某某已赔偿金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了金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该案系债务纠纷引发,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激化有一定作用,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