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3********,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07时许,在某超市门口因土地承包费用纠纷,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发生打斗,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将刘某某的鼻部等处打伤,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鼻部伤情为轻伤二级。现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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