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97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1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号,住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途经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庄村红绿灯路口附近时,因见其老婆金某某与一男子同骑一辆电动车,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二人说清事实,男子骑车先行离开,路某某遂用钢丝锁殴打金某某,后路某某骑车回家。随后,金某某回家,路某某再次要求把男子叫回来说清事实,被拒绝。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巷**号,路某某再次使用钢丝锁对金某某身体实施殴打,致金某某全身多处受伤。2020年6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金某某报警后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楼**房将路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被打伤致左上肢、双下肢、胸背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挫伤面积累计达表面积的15.15%,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基本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