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号黑色**牌小型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路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3.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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