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北票市人,身份证号码:211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辽宁省北票市**乡**村**组。因犯非法采矿罪、危险驾驶罪,2016年2月3日被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5日退回公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从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28日,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下旬,覃某某在佳木斯市收购的烟叶被佳木斯市烟草专卖局查扣后,出于为朋友陈某某完成烟叶合同收购任务以及挽回烟叶被查封的损失,找到陈某乙,要其联系熊某某在东北收购15000斤左右的烟叶销售给石门县**乡的陈某某,并承诺烟叶赚钱后给陈某乙一定的好处费。陈某乙联系熊某某并约定烟叶运达目的地后以每斤10元的价格支付烟款,每斤提成1元钱给熊某某。熊某某联系辽宁省北票市的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收购烟叶,并约定由路某某以每斤3元的价格包运至目的地,熊某某支付给路某某2万元定金后,路某某带着熊某某在西丰县**乡以每斤3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烟叶15800斤。2018年9月14日,路某某雇请司机韩某某(车号为辽******)在西丰县**乡起运该批烟叶。次日,韩某某将车辆已到达湖南告知覃某某,覃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万元至陈某乙,陈某乙转给熊某某。2018年9月16日,覃某某和陈某乙、陈某某在常张高速盘塘出口将烟车接到石门县**乡**精制茶厂仓库。覃某某与熊某某算账烟叶总价值为16.8万元,随即覃某某通过陈某乙用手机银行支付6.8万元余款给熊某某。熊某某收款后支付给路某某13万元烟款。路某某支付车费及烟农烟叶款。该批烟叶经群众匿名举报,于2018年9月23日被石门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查封,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此批重量15800斤的烟叶鉴定价值384256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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