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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盗窃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暂住乌海市海渤湾区**旅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1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0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使用钳子和改锥将**饺子馆的门把手撬烂,从店内盗走咖啡色皮质手提包一个(内含一些文书证明材料)、黑色布包一个(内装有约20000元现金)、水煮大豆一袋。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二次退侦,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路某某盗窃2000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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