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8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8日间,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苹果梨交易区**厅**号摊位附近,先后5次盗窃被害人麦某某摊位的水果共5箱。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供述;5.搜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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