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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94********,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号**公寓**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11月23日,犯罪嫌疑人路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路**商场**层超市内,以漏结商品的方式盗窃榨菜1袋、优乐美奶茶1袋;

2、2020年12月1日,犯罪嫌疑人路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路**商场**层超市内,以漏结商品的方式盗窃东颐长寿乌冬面1袋、广乐酸辣海带1袋、洁龙五香味鸡蛋1个;

3、2020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路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路**商场**层超市内,以漏结商品的方式盗窃卤蛋1个、脆丁壳黑椒牛排点心面1袋;

4、2020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路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路**商场**层超市内,以漏结商品的方式盗窃双汇鸡肉肠1根;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分别于2020年11月23日、12月1日、12月8日、12月29日,多次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路**商场**层超市内,以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内销售的榨菜、东颐长寿乌冬面、优乐美奶茶等商品。后被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盗商品进价清单、购物小票、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等:证实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多次盗窃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路**商场**层超市榨菜、乌冬面、卤蛋、双汇鸡肉肠等商品的事实。

2.委托书、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

3.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等:证实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身份情况、到案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自然身份,非网上在逃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系初犯,且具有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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