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与马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协商到山上盗窃宰杀一匹马吃肉,后马某某、路某某拿塑料绳、塑料袋、尖刀步行至**村**社***,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养在该处的一匹黑色母马用准备好的塑料绳绊倒,将马杀死并将马肉刮下装入准备好的塑料袋拿回家食用。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杀的马匹价格为9200元。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鉴定,在马匹盗杀现场提取的烟蒂1检出与马某某血样相同的基因座基因型,烟蒂2检出与路某某血样相同的基因座基因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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