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21日。
贵阳市观山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路某某,从清镇市顺发汽车租赁一辆贵A****9紫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型号CA7200ATE5,车架号:LFPM4ACP01E01234,发动机号:30702523),伪造该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于2018年4月30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乡竹林村将该车以80000元变卖给靳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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