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路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在青冈县**镇**小区**宾馆楼下租了一个牌匾为华艺广告的门市房,并未注册任何工商执照。随后二人发布招聘信息,先后雇佣13名话务员,后陈某某在青冈县联通公司办理了36张电话卡,并把电话卡交由话务员使用,让话务员按照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逃)教的统一“话术”模板,给上家微信号码“清风”提供的求职者号码打电话,与被害人杜某某、刘某某等人沟通,让杜某某、刘某某添加由上家“清风”提供的指定微信号,随后上家“清风”通过以网上兼职刷单的方式对杜某某、刘某某进行诈骗。造成杜某某被骗999元人民币,受害人刘某某被骗27,525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8,52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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