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南郑区城关镇某街某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郑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郑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因家中建房向吕某某陆续借款30000元,后吕某某因家中房屋无法居住与路某某协商将路生忠的位于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新建房屋一楼西边一套约112平方米的住房作价200000元卖给吕某某,路某某口头答应后允许吕某某及其家人先行居住,但要求吕某某在两年内将购房款付清才能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卖给吕某某。
2013年9月,吕某某得知其濂水镇某村某组的房屋可以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需要改建房屋或者购买房屋进行验收后才能领取补助款,遂找到路某某要求路某某与其签订购房协议帮助其争取危房改造补助款,路某某因吕某某未按双方约定向其支付购房款拒绝将房屋卖给吕某某,但同意与吕某某签订虚假售房协议帮助吕某某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同年9月10日,吕某某与路某某在同学路某的见证下签署了售房协议,路某某将其位于南郑县汉山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新建房屋一楼西边的一套约112平方米的住房作价 200000 元卖给吕某某。售房协议签订后,路某某为防止吕某某利用该售房协议与其发生纠纷,当日在路某的见证下又与吕某某签订一份售房协议(附件), 说明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为虚假协议,售房协议用途仅为吕某某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验收所用。后吕某某使用与路某某签订的虚假售房协议通过某村委会从南郑县濂水镇人民政府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
2014年1月22日,南郑县濂水镇人民政府将危房改造补助款9500元打入吕某某父亲吕某甲在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濂水分理处的账户上,吕某某随后将骗取的9500 元全部从银行取出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9年8月,濂水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吕某某利用与他人签订虚假的购房协议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的事实,于2019年9月6日到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两河派出所报案,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2019年11月13日,吕某某向濂水镇人民政府致歉并将9500元赃款退还。
本院认为,吕某某为骗取南郑县濂水镇人民政府危房改造补助款,与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共计骗取政府危房改造补助款9500元,数额较大,被不诉人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其犯罪行为不再追诉。本案已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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