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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至今,张某甲(在逃)伙同张某乙、唐某某等骨干成员,在未注册公司的情况下,按照色诱诈骗的运营模式在全国多地先后开设18家男士SPA美容店,并设置多个职能不同的部门,其中主要部门为营业部、策划部、外联部、公关部、财务部、人事管理部等。该团伙采取“全员营销”的方式,由外联人员通过QQ、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使用一些可发生性关系的诱惑、隐晦性语言或图片等与受害人聊天,致使受害人基于可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前往“实体店”。受害人进入“实体店”后,“前台”、“店长”、“顾问”、“美容师”等人相互配合,在明知店内不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下,利用该团伙提供的“美容师话术”、“顾问话术”,诱骗受害人充值成为会员,达到诱骗受害人充值会员的目的。

2017年至今,路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路“**松闲馆”曲江**店(西安市曲江新区**路**幢**单元**层**号,公司名称为西安光之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曲江**店”,门面招牌为“**松闲馆”)当顾问,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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