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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涟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上9点多钟,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明知道是禁渔期,还随丈夫陈某某驾驶自己家的水泥船从唐集镇汤码大桥下沿古黄河出发向上游黄营镇大飞桥方向捕鱼,次日凌晨2点多钟,在返回到唐集镇汤码大桥时,被涟水县渔政执法船当场查获。并于2020年4月13日将该案移送涟水县公安局查处。经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随丈夫陈某某驾驶用柴油机作为动力的水泥船,并带动8千瓦的发电机发电,通过安装在水泥船后面的电拖网捕鱼,(电拖网有4米宽长度也有4米左右),电到鱼之后由其负责用舀子舀到船上的桶里。因为怕白天捕鱼被渔政执法人员查处,所以就在夜里出来逮鱼的。所逮的鱼品种有鲤鱼、鳊鱼、桂鱼、青鱼、昂刺鱼、花骨鱼等不同种类,有大有小,经过渔政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净重76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基本情况照片、户籍信息,证实其本人基本身份情况;

(2)、涟水县渔政监督大队案件移送函;

(3)、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说明本案查处经过和发破案情况以及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记录扣押的涉案物品、作案工具。

(4)、接受证据清单:涟水县渔政执法监督大队对查获的作案工具进行拍照、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说明,被不起诉人使用禁止的捕捞工具和所捕捞的水产品以及对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和涉案工具的情况说明。

2、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关系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5、现场照片;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在禁渔期间利用禁止捕渔的工具进行水产品捕捞且和陈某某分工合作共同实施非法捕捞,系共同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对生态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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